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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给中介的“市场推广支持”，现在很可能被认定为佣金——除非你能证明它不是"
description: "澳大利亚2025年ESOS诚信法可能把中介的“市场推广支持”变成需要申报的佣金。本文讲清“相关联”认定标准、一张是/否/视情况而定的对照表，以及无人能回答的费率问题。"
date: "2026-06-12"
category: "商业策略"
keywords: "商业策略"
author: "Raphael Ari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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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中介的“市场推广支持”，现在很可能被认定为佣金——除非你能证明它不是

> 澳大利亚2025年ESOS诚信法可能把中介的“市场推广支持”变成需要申报的佣金。本文讲清“相关联”认定标准、一张是/否/视情况而定的对照表，以及无人能回答的费率问题。

根据澳大利亚《2025年教育立法修订（诚信及其他措施）法》（Education Legislation Amendment (Integrity and Other Measures) Act 2025），只要院校付给中介的“市场推广支持”是*与*招募、咨询或以其他方式接触特定海外学生*相关联*的，它就会变成需要申报的教育中介佣金。完全与任何个别学生无关的一般性品牌联合推广，可能不在此列。如果你以高于市场价的费率支付“市场推广”费来掩盖按人头收取的费用，教育部会把这视为规避行为——而且当部长要求时却未申报，对院校（而非中介）构成一项60处罚单位的严格责任罪行。

你经营着一家注册院校——一所大学、一家提供职业教育与培训（VET）的注册培训机构（RTO），或一所ELICOS英语语言学院——在你与中介的协议里，某处写着一项“市场推广分摊”。给中介教育展展位掏的几千澳元。一个联合品牌的着陆页。在中介所在生源市场投放的一部分社交媒体活动。多年来，这笔钱一直处在一个让人安心的灰色地带：说它是佣金不太对，说它什么都不是也不对，而且很少被认真地写进合同。从2025年12月起，这份安心没了，而法律风险落在了**你**身上，不是中介身上。

本文的核心观点很窄，我们认为也站得住脚：**一旦市场推广款项与招募或接触特定学生挂上钩，它就变成了需要申报的佣金，只有真正一般性的品牌推广才能脱身——而全部的争议就在于，任何一笔具体款项到底属于这两者中的哪一种。**

“视情况而定”是个错误的答案。新法划出了一条可识别的界线。本文从头到尾把这条线走一遍：用平实语言转述法定定义、一张涵盖你实际在运作的安排的“是/否/视情况而定”对照表、罚则机制，以及立法刻意拒绝回答的那个问题——多高的市场推广费率才算“过高”。

我们是一家支付公司，不是你的律师，也不是你的合规官；本文是关于规则如何解读的一般性信息，不是针对你具体合同的建议。先把诚实的一句话说在前头，然后我们继续：请让能给出建议的人审阅你的安排。但这套认定标准本身并不晦涩，你的财务和招生团队应该能在ASQA或教育部之前先自己套用一遍。

## 为什么风险落在院校身上，而不是中介

先看谁承担风险，因为大多数面向中介的报道把这一点弄反了。[《2025年教育立法修订（诚信及其他措施）法》](https://www.legislation.gov.au/C2025A00074/asmade/text)中的申报义务——2025年12月4日获御准，次日生效——落在**注册院校**身上。你必须在官网上公开列出你的中介、在PRISMS中申报中介信息，并在部长要求时，交出你给每个中介的每一项利益的金额和说明。中介什么都不用报。报错了，罚的是你。

这彻底重构了市场推广预算的问题。它不再是“我的中介会不会因为收了这笔钱而惹上麻烦？”而是“我，作为院校，有没有正确地分类并记录我发出去的每一项利益——包括那些被我的市场团队记成市场推广的部分？”如果答案站不住脚，下文要讲的严格责任罪行，矛头就对准了你的机构。

## 新定义，转述成你能直接用的版本

2025年12月之前，ESOS法依靠的是一种基于关系的“中介”概念。没有正式书面协议，中介所做的大部分事情对监管者都是不可见的。新法用一种**基于活动**的定义取而代之，并首次定义了佣金本身。以下是其核心措辞，紧贴教育部自己的[资料概览（fact sheet）](https://www.education.gov.au/esos-framework/resources/2025-fact-sheet-education-agents-and-commissions)和该法转述。

### 现在谁算教育中介

**教育中介**现在指任何实体——无论在澳大利亚境内还是境外，且不是你的永久雇员——只要它做了以下任何一件事：招募海外学生或有意成为海外学生的人；就入学事宜向他们提供信息、建议或协助；或以其他方式*接触*他们，且与你的院校有关。资料概览对“以其他方式接触”给出的示例很宽泛，包括“数字、印刷或电子媒体，或活动推广营销”、分发你认可的材料、咨询、收费，以及PRISMS管理事务。该定义是**基于活动、没有任何自动豁免**的——教育部明确这样说了，正是为了防止有人用某个角色或某个平台来规避它。

### 院校容易忽略的两条边界

这个定义有两条边界值得钉在墙上。只有**永久**雇员被排除在外：资料概览指出，从事上述任何活动的临时工和承包商*属于*教育中介——这就把你的招生团队在招生旺季临时请来的合同制招募人员也算了进去，无论有没有人把他们叫作中介。

反过来看，因为认定标准看的是一个实体*做了什么*，资料概览指出，那些精简招生与支付流程的在线支付和管理平台“一般不会落入该定义”——坦白说，这一类别包括像Qualy这样的平台——除非在其之上叠加了教育中介的活动。

### 什么算佣金

在该法的新定义里，**教育中介佣金**是指任何对价或利益（无论是货币的还是非货币的），由院校或代表院校给予教育中介（或中介的关联方），且*与*招募海外学生或有意成为海外学生的人、就入学事宜向其提供建议、或以其他方式接触他们*相关联*。资料概览列出的被涵盖范围相当直白：“费用、收费、佣金、奖金、绩效付款、礼品、折扣或免费服务、奖励与激励。”它给出的非货币示例包括：作为招募报酬的补贴度假，以及给一个为院校招到学生的中介提供的免费或折扣课程。

所以，对“我们的市场推广预算算不算？”这个问题，用大白话回答就是：**它可能算，而且这部法律的设计就是让你应当默认它算，直到你能证明这笔款项与接触学生无关为止。**这把旧的默认逻辑反了过来——过去，沉默意味着安全。

所有要害都浓缩在一个短语里：**相关联（in connection with）**。本文余下的篇幅，都是关于如何正确解读它。

## “相关联”认定标准：品牌与赏金之间的那条线

### 关键支点：个别学生

整份资料概览里最有用的一句话，几乎没有评论提到过：*“与任何一名个别海外学生或有意成为海外学生的人都不相关联的较为一般性的活动，可能落在该定义之外。”*

读两遍。支点是**个别学生**。一项因为学生被招募、被建议或被接触而流出的利益，是佣金。一项用于真正一般性活动的利益——树立品牌、代表整个行业、一个不与入学挂钩的独立推广活动——则可以落在定义之外。我们把它称为**“相关联”界线**。这是值得记住的框架，因为你中介档案里的每一项市场推广安排，都落在这条线的某一侧。

### 把“差旅”换成“市场推广”，你就有了判断标准

教育部用差旅给出了一对清晰的对照示例，恰好可以完美套用到市场推广支出上。*在任何招募活动开始之前*的熟悉性考察访问所获得的补贴差旅，**不是**佣金。但*作为为一名或多名学生开展招募活动这一安排的一部分*而提供的补贴差旅，**就是**佣金。把“差旅”换成“市场推广分摊”，你就有了判断标准。资助一个没有入学挂钩的一般性市场认知活动，你在品牌这一侧。“因为他上一批送来了四十个学生”而给中介追加市场推广款，那你支付的就是一笔**挂着工作牌的佣金加成**——需要申报，没有例外。

### 反规避重锤

接下来是反规避重锤，逐字引用，因为这句话应当让任何想重新贴标签的院校感到不安：*“任何试图以其他款项为幌子掩盖教育中介佣金的院校，可能受到相应的监管行动或处罚，包括在以显著高于市场价的费率为其他服务付款的情形下。”*

翻译过来：把它叫作“市场推广”并不能洗白它。付给中介8,000澳元做一个成本只有1,000澳元的着陆页，教育部已经提前告诉你，那7,000澳元的差额看起来就像佣金。

## “是/否/视情况而定”资料库

下面把“相关联”界线套用到院校实际在运作的市场推广安排上，归入仅有的三个真正重要的答案。这是对该定义和教育部示例如何适用的一种解读——是一张地图，不是法律建议，也不是费率表。你的具体合同决定你的具体结果。

| 安排 | 结论 | 决定因素 |
| --- | --- | --- |
| 随学生数量浮动的按人头“市场推广奖金” | **是——佣金** | 这是贴着市场推广标签的绩效付款；越是跟着入学人数走，就越确定是佣金 |
| 共同出资中介的教育展展位，他们在展位上展示你的课程 | **是——佣金** | 在展位上为到场学生咨询，属于“接触”有意入学的学生 |
| 为中介的社交媒体活动付费，该活动为你的课程带来申请 | **是——佣金** | 这个活动的存在就是为了招募学生 |
| 与招募一名或多名学生挂钩的补贴差旅 | **是——佣金** | 教育部自己的对照示例 |
| 为实际交付物支付的、远高于市场价的“市场推广费” | **是——佣金** | 反规避条款直接点名了这种情形；超出部分会被读成被掩盖的佣金 |
| 完全不挂钩的、真正一般性的品牌认知补助——没有入学目标、没有按人头触发 | **否——可落在定义之外** | 最接近“一般性活动”豁免的情形 |
| 在任何招募安排存在之前的熟悉性考察行程 | **否——可落在定义之外** | 按教育部示例，落在定义之外 |
| 一般性行业代表——行业协会或倡导者在利益相关方层面发声 | **否——可落在定义之外** | 不直接接触你的潜在学生，因此连中介定义都没碰到 |
| 你给中介的免费或折扣软件席位（一套CRM、一个门户） | **视情况而定** | 取决于这项利益是否支持中介接触*你的*学生 |
| 联合品牌着陆页 | **视情况而定** | 若是真正的一般性认知，算品牌；若是你课程的申请漏斗，算佣金 |
| 年末交付物含糊的“市场推广支持” | **视情况而定** | 经典的高于市场价陷阱——由实际交付了什么、以什么价格交付来决定 |
| 活动赞助 | **视情况而定** | 在一般性行业活动上挂个标志偏品牌；赞助中介自己为你的学生办的招募活动偏佣金 |

### 如何读懂“是”这些行

共同的信号是：**一笔款项越是随入学人数变动，它就越确定是佣金，无论发票上怎么写。**套用“零学生”问题——*如果这家中介一个学生都没送来，这笔钱还会流出吗？*如果诚实的答案是不会，那它就是佣金。

### 如何读懂“否”这些行

共同的线索是：不挂钩、固定、并且能通过“零学生”问题。关于这个测试有一点要注意：它只能定罪，永远不能开释。没通过它，款项就是佣金；通过了，也不代表款项就安全——一笔在“招募下一批学生”安排之下的预付费，能通过这个问题，却仍然是佣金，因为“相关联”是向前延伸的。

### 如何读懂“视情况而定”

对这一类的所有情形，由你能拿出的说明和市场价的可辩护性来决定——这正是为什么含糊的记账如今成了一种负担。

## 当同一集团既拥有院校又拥有中介

现在来看这套立法可以说就是*为之而写*的情形：纵向一体化的集团，同一批所有者控制着一家CRICOS院校以及为它招募的中介机构。这种情况很常见——一所学院加上它内部或姊妹的招募部门，或者一个收购了自己中介网络的教育集团——而正是在这里，“市场推广预算 vs 佣金”不再是贴标签的小争论，而变成了一个有自己专门规则的利益冲突问题。

### 三条专门咬住集团的机制

第一，佣金定义**明确涵盖给予教育中介关联方的利益**，以及由第三方代表院校支付的利益。这就是反绕道条款：你不能把一笔按人头的付款，通过发给关联公司而非“中介”，伪装成内部转账或市场推广分配。只要这笔钱与接触学生相关联，它流经的公司管道并不改变它的性质。

第二，**“适当且适宜（fit-and-proper）院校”测试现在明确把院校与中介之间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纳入权衡**。拥有自己的中介并不被禁止——但这如今是监管者在判断你是否适宜持有CRICOS注册资格时会评估的一项事实，而一笔实为未申报佣金的集团内“市场推广基金”，会在这项评估中变成证据，而不再只是一项私人的会计选择。

第三，还有一项**通报义务**：当院校（或其关联方）与教育中介（或中介的关联方）之间的所有权或控制权关系发生变化时，院校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通报ESOS机构。教育部还特意把中介定义设计为**没有任何自动豁免**，正是为了防止有人用一个受控实体、平台或关联公司来规避立法意图。而且《国家准则（National Code）》仍然要求中介声明并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利益冲突——当中介和院校共用一个董事会时，这就很尴尬了。

### 采取最严格的解读，而不是最宽容的

对集团而言的实际结论是：**集团内部的市场推广款项会得到最严格的解读，而不是最宽容的。**当招募方和院校共享所有者时，监管者天然的预设是：它们之间的付款在被证明并非如此之前，都与招募相关联，因为把佣金伪装成别的东西的动机在结构上更高。如果你经营一个集团，可辩护的姿态是按公平交易原则记录集团内转账——真实的交付物、参照市场的价格、没有入学触发条件——就像你对待一家无关联的中介那样，并保持交叉持股和利益冲突披露的及时更新。集团结构不会给你换来更宽松的对待；它给你换来的是更亮的聚光灯。

### 反直觉的转折：雇佣胜过所有权

然而——这里有一个值得细想的反直觉转折——**同样的透明度制度，可能悄悄地把院校推向拥有自己的招募，而不是远离它。**这是分析，不是预测，但逻辑很清晰。过去反对纵向一体化的理由，部分在于声誉上的不透明：一家公平交易的中介让院校得以与学生如何被招募保持一些距离。2025年的改革对所有人拆掉了这段距离——每家院校现在都必须披露其中介、申报佣金，并对中介行为负责，无论所有权归属。一旦你横竖都要完全负责，把招募拉得更近的边际成本就缩小了，而好处依旧：你留下了那本会作为佣金流走的20%–30%，并且掌控了你反正现在都要承担责任的行为。

但要精确分清哪种结构给你换来什么，因为**该法把界线划在雇佣，而不是所有权。**作为你永久雇员的招募人员根本不是教育中介——定义把他们排除了——所以一支真正的内部团队完全退出了佣金制度：没有什么要分类，没有什么要按第21B条申报。而一家姊妹中介什么都退不出去：它是一个独立实体，所以仍是教育中介，它收到的每一项利益都仍被涵盖，上文所有公平交易的记录与交叉持股披露都适用。

完全雇佣的模式以更高的薪酬刚性换来了那份合规负担的减轻；受控中介的模式保住了灵活性，却继承了更亮的聚光灯。我们预计，资本更雄厚的集团会把新的透明度读成又一个把招募拉回内部的理由——而他们把它拉得越接近真正的雇佣，就越能甩掉这套制度的更多部分。

## 没人能回答的问题：多高的费率才会触发？

这里是整套制度核心处一个诚实的漏洞，我们宁愿把它说出来，也不愿粉饰过去。**该法没有设定任何数字。**没有公布的倍数、没有百分比、没有安全港。唯一的标准就是资料概览里的那个短语——“以显著高于市场价的费率”支付——而“显著”二字没有定义。没有人，包括我们，能告诉你1.5倍市场价没事而3倍就致命，因为教育部没说过，立法里也没有。

### 三个“假如”，仅作市场参考

所以请把下文当作**市场参考，而不是费率表，并把它当成一种“假如”而非规则。**如果一个有能力的自由职业者做一个着陆页大约收800–2,500澳元，那么给一家高产中介的一笔9,000澳元的“着陆页分摊”，在一个对照反规避条款来读的监管者眼里，看起来像什么？如果一个在生源市场展会上的共享展位全包成本是3,000–6,000澳元，那么和那家恰好是你在该市场头号招募者的中介之间一笔25,000澳元的“展会市场推广合作”，是个什么说法？如果一个月的社交媒体广告托管是1,500–5,000澳元的媒介加管理费，那么当一笔固定的40,000澳元年度“社交媒体推广基金”没有对照任何媒介计划列项时，它读起来怎么样？这些区间是说明性的行业参考，采集自截至2026年6月这些服务通常的价格，不是法定门槛——但一个可辩护的市场价与实际支付额之间的差距，恰恰是教育部告诉你它会去看的那个面。

实际的要点不是某个神奇的倍数。而是**“看起来合理”的举证负担已经转移到了你身上。**可辩护的立场是：一个真实的交付物、一个你能指出来的参照市场的价格，以及一份证明这笔支出没有与入学挂钩的书面记录。站不住脚的立场是：一个整数、没有媒介计划、没有工作范围，而且与某一家中介的学生人数有着可疑的相关性。你不需要知道确切的那条线，也能离它远远的。

### 地平线上的两件事

有两件事可能让这一点变得清晰。资料概览承诺，在被要求申报时，院校“将获得额外的资源”来评估具体款项是否构成佣金。而该法本身要求**在生效后两年内对整个附表一（Schedule 1）制度进行一次独立审查**——所以这个费率问题，即便得不到一个官方答案，也应当在2027年底之前得到官方的某种参照。

## “需要申报”到底让你付出什么代价

构成佣金并不会让这笔款项变得违法——除了从2026年3月31日起适用的境内转校禁令之外，中介佣金在澳大利亚仍然合法。它让这笔款项变得**可见**，并在申报出错的背后立起了一项严格责任罪行。

### 第21B条机制

根据新的**第21B条**，部长可以发出书面要求——至少提前30天通知——索取给每个中介的总金额、**非货币利益的价值和说明**，以及每个中介招募的被录取学生人数；该要求权限是围绕与招募院校的*被录取学生*相关联的佣金来设定的。

未遵从的院校构成**第21B(7)条**下的罪行，处以**60处罚单位**，而第(8)款规定这是一项**严格责任**罪行——控方无需证明你有意出错，且教育部的资料概览确认，信息不完整也算不遵从。按截至2026年中适用的联邦处罚单位价值（A$330，定期按指数调整），60个单位大约是**19,800澳元**一项罪行。

而且罚款还不是全部：资料概览还提到，对不遵从会有违规通知（infringement notices）和ESOS机构的监管行动，对要求作出虚假或误导性回应是第108条下另一项单独的罪行，而所有这一切都会汇入“看起来像一家隐藏付款的院校”所带来的“适当且适宜”后果。

### 大多数报道略过的三个后果

第一，**你的竞争对手将能看到这些交易的轮廓。**从2026年起，院校可以通过PRISMS访问关于*所有*中介（不只是自己的中介）的去标识化佣金和转校数据。那些别人不知道的、悄悄慷慨的私下安排，正在走向终结。

第二，**“说明”这项要求把马虎的记账变成了风险敞口。**“市场推广支持——8,000澳元”后面不附任何交付物，正是会招来“高于市场价”质疑的那种记录。一份干净的记录——交付了什么、值多少、为什么没有与入学挂钩——就是你的辩护，而严格责任意味着你要在要求到来*之前*就把这份辩护建好，而不是在事后凭记忆重建。

第三，**这些利益的GST（商品及服务税）和FBT（附加福利税）属性，不会因为它们如今也成了一个监管项目而消失。**你给出的非现金利益仍有其税务处理；把佣金重新贴成市场推广，可能既扭曲你的GST状况，也扭曲你的ESOS申报。那是要和会计师谈的事，但新制度让底层事实变得难以再含糊带过。

## 是经营成本，还是生死攸关？算一算学生这笔账

这里是一位精明的商务总监会问的问题，它值得一个直截了当的答案，而不是一根摇晃的手指：**一笔19,800澳元的罚款，是不是不过是一项经营成本？**如果某一个中介的市场推广私下交易能稳定地每年多带来比如三十个入学、每人学费30,000澳元，那就是90万澳元的收入对一笔不到2万澳元的罚款。按这个算术，你会交了罚款、保住交易。我们不鼓励这种盘算——但假装没人这么算，正是合规内容失去可信度的方式。

### 把执照放进分母里，再算一遍

这个盘算之所以错，原因不在道德，而在结构：**对一家CRICOS院校而言，现金罚款是利害关系中最不重要的部分。**把同样的数字代入真正的风险敞口里。60处罚单位的罚款是那个可见的、有上限的成本。藏在它后面的是**“适当且适宜院校”测试**，2025年改革专门强化了它，使其权衡所有权、控制权和诚信行为——而它正是你CRICOS注册资格本身的那道闸门。一连串为逃避申报而精心包装的付款，不是一个19,800澳元的问题；它是一项“适当且适宜”评估中的证据，而那项评估可以暂停或撤销整个国际部所依赖的注册资格。

现在把那个放进分母里，再算一遍。那三十个入学不再是和一笔2万澳元的罚款相权衡——它们是和**这家机构此生将招收的每一个国际生**相权衡，因为一家失去CRICOS资格的院校根本一个海外学生都招不了。没有哪个来自某一家中介市场推广交易的额外学生数量，能抵得过失去招收他们任何一个的执照。处罚单位是一张违章停车罚单；认证风险是把车收回去。这种不对称是刻意的——教育部在一项生死攸关的监管后果之上，叠加了一笔不大的罚款，正是为了让这笔罚款*无法*被合理化成一个账目项。

所以，对“学校会不会把这当成一项经营成本？”的诚实回答是：**不会——一旦他们算清了真正这笔账。**便宜、无聊、正确的做法是：准确地分类和申报，并且绝不让一条市场推广记录积累成一种被“适当且适宜”审查读作习惯的模式。

## 中国留学中介把学生送往澳洲：这意味着什么

中国是澳大利亚最大的生源市场之一，因此这套规则虽然写的是澳大利亚院校的义务，却会一路传导到中国的留学中介这里。关键先要说清：**申报义务在澳大利亚院校身上，不在中国中介身上。**中国的留学中介不需要向澳大利亚提交任何文件、不需要在PRISMS里申报、也不承担第21B条下的罪行。但你和澳洲院校之间钱怎么走、怎么记，从现在起会变得不一样。

### 院校给你的“市场推广支持”，现在会被它分类、可能被它申报

过去，一所澳洲学院汇给你的“市场推广支持”，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笔模糊的款项。如今不是了。那笔钱由付款方——也就是澳洲院校——来决定它属于市场推广还是佣金，并在部长要求时，连同金额和说明一起交出去。换句话说，一笔在你这边记作“市场推广”的款项，可能在它那边被记作、申报为佣金。你不会因此在澳大利亚惹上麻烦，但你应当预期：你的澳洲合作院校会更谨慎地看待这些款项。

具体来说，几类常见安排现在会被读成佣金而非品牌推广：与院校共同出资、用来招募具体学生的教育展和招生会；为它的课程带来申请的着陆页和投放活动；以及任何随你送去的学生人数浮动的“市场推广”追加款。一笔在生源市场上、与你送去的学生数量挂钩的活动经费，对一个对照反规避条款来读的监管者来说，看起来就是佣金。

### 预期更干净的纸面记录、真实的交付物、市场价

对你这家中介的实际影响，是关系会变得更正式，而不是更糟。预期澳洲院校会要求：白纸黑字的工作范围、真实的交付物，以及参照市场价的报价。一笔含糊的年度“市场推广支持”整数，如果背后没有媒介计划、没有可指出的成本，对方现在有充分理由不愿这么付。一些过去靠口头默契运作的“市场推广”交易，可能会被重新设计、拆分，或干脆作为佣金如实披露。

这未必是坏事。一份清楚写明交付了什么、值多少、为什么没有与入学挂钩的合同，对双方都是保护：它让你的服务有据可依，也让院校的申报站得住脚。值得早做的，是重新审视你在2025年12月之前与澳洲院校签的市场推广条款——因为部长能问的，是生效之后*给出*的利益，所以即便合同是旧的，这个月按旧合同付的款也完全在范围之内。

### Qualy让学费与佣金的流向一目了然

中介财务里大部分的灰色——付了什么、谁付的、为哪个学生、对应哪项交付物——之所以存在，是因为钱通过银行转账和电子表格流动，这些工具记录金额，却从不记录*原因*。这正是 [Qualy](/features/master-and-sub-agent-payments.md) 旨在填补的缺口：学费和佣金流经同一个系统，它知道哪笔款项属于哪个学生，在资金到账的那一刻就拆分佣金，并给院校和中介同一份记录——按每笔付款收取一笔固定费用，而非百分比。当澳洲院校需要说清它给了每个中介什么、为什么时，答案应当已经列项躺在账户里，而不是在30天的倒计时下凭记忆重建。

## 如何让市场推广款项保持干净

你不需要废除市场推广分摊。你需要做到的是，对每一笔都能回答：这笔钱与学生挂钩吗？我能证明它是什么、值多少吗？

实务上这意味着：在合同和账本里都把真正的品牌工作与按人头的激励分开；给任何贴着市场推广标签的款项附上一个真实的交付物和一个参照市场的价格；除非你乐意把它当作明摆着的佣金来申报，否则绝不让一笔“市场推广奖金”随入学量浮动；并且把说明写得足够详细，能经得起一次陌生人的冷读。如果一笔款项过不了“零学生”问题，那从一开始就把它分类为佣金并如实申报——那才是便宜的结果，不是昂贵的那个。

### 两个收尾动作

两个收尾动作能补上剩下的大部分缺口。第一，重读2025年12月之前签的中介协议里的市场推广条款：部长只能问生效之后*给出*的利益，但你这个月按一份2023年的合同付的款是完全在范围内的——旧措辞不享有任何既往不咎。第二，给这项分类找个归宿。第21B条的答案会来自财务，但支出是市场团队记的账，所以“算佣金还是算市场推广”这个判断，必须在记账的那一刻就做出，而不是在要求到来的那一刻再重建。

市场推广预算与佣金之间的界线，不再是一个私人的判断题。法律把它划在金钱与个别学生相遇之处——而“可能落在定义之外”，是教育部对界线另一侧给出的全部安慰。把你的安排——以及你的记录——建好，让你随时都知道自己站在哪一侧。

## 资料来源

- [澳大利亚联邦立法登记册——《2025年教育立法修订（诚信及其他措施）法》](https://www.legislation.gov.au/C2025A00074/asmade/text)：该法本身，2025年12月4日御准，包含新的教育中介与教育中介佣金定义、第21B条申报权限及其60处罚单位严格责任罪行（第21B(7)–(8)条），以及两年期法定审查（第4条）。
- [澳大利亚联邦立法登记册——《2026年国家准则修订（教育中介佣金）文件》](https://www.legislation.gov.au/F2026L00033/asmade/text)：境内转校佣金禁令，2026年1月发布，自2026年3月31日起适用。
- [澳大利亚教育部——2025年资料概览：关于教育中介与佣金要求的变化](https://www.education.gov.au/esos-framework/resources/2025-fact-sheet-education-agents-and-commissions)：佣金定义、“一般性活动”豁免、熟悉性差旅示例，以及全文引用的高于市场价的规避警告。
- [立法说明备忘录——《2025年教育立法修订（诚信及其他措施）法案》](https://classic.austlii.edu.au/au/legis/cth/bill_em/elaaomb2025594/memo_0.html)：第21B条机制和严格责任设定背后的政策理由。
- [ICEF Monitor——澳大利亚通过诚信立法，明晰中介与中介佣金的定义](https://monitor.icef.com/2025/12/australia-passes-integrity-legislation-sharpens-definition-of-agents-and-agent-commissions/)：对明晰后的定义和申报权限的行业媒体综述。
- [ICEF Monitor——澳大利亚出台新规，限制境内转校的中介佣金](https://monitor.icef.com/2026/01/australia-introduces-new-rules-restricting-agent-commissions-for-onshore-student-transfers/)：相关的2026年1月《国家准则》变化，禁止境内转校佣金。
- [ICEF Monitor——澳大利亚转向更广泛地共享教育中介数据](https://monitor.icef.com/2026/02/australia-moving-to-wider-sharing-of-education-agent-data/)：让佣金数据自2026年起对院校可见的PRISMS扩展。
- [澳大利亚教育部——2025年资料概览：关于“适当且适宜院校”要求的变化](https://www.education.gov.au/esos-framework/resources/fit-and-proper-provider-requirements)：把诚信行为和所有权/控制权与CRICOS注册资格绑定的强化版“适当且适宜”测试。

## 常见问题

### 在澳大利亚，给中介的市场推广分摊算教育中介佣金吗？

可能算。根据《2025年教育立法修订（诚信及其他措施）法》，教育中介佣金是指院校给予中介的、与招募、建议或以其他方式接触海外学生相关联的任何货币或非货币利益。与招募特定学生挂钩的市场推广支持，是需要申报的佣金。完全与任何个别学生无关的、真正一般性的品牌推广，可能落在定义之外，但这部法律的结构让院校应当默认它算，直到能证明它不算为止。

### 由谁申报——学校还是中介？

注册院校。2025年的法律把义务放在院校身上——大学、提供VET的RTO，以及ELICOS学院——要求它们公开列出自己的中介、在PRISMS中申报中介信息，并回应部长在第21B条下的佣金要求。中介什么都不用报。申报不完整或迟报的处罚落在院校身上，这就是为什么正确分类你自己的市场推广支出是院校的合规任务，而不是中介的。

### 判断市场推广款项是否构成佣金的标准是什么？

决定性的短语是“相关联”。如果市场推广利益是因为中介招募、建议或接触了特定学生而流出的，它就是佣金。教育部的资料概览说，“与任何一名个别海外学生都不相关联的一般性活动，可能落在该定义之外。”一个可靠的直觉检验是：如果这家中介一个学生都没送来，这笔钱还会流出吗？如果不会，那无论发票标签写什么，它都是佣金——尽管通过这个测试本身并不能让一笔款项就此安全过关。

### 市场推广费率多高才会看起来像被掩盖的佣金？

没有公布的数字。该法没有设定倍数、百分比或安全港。唯一的标准就是资料概览里的短语——“以显著高于市场价的费率”支付——而“显著”二字没有定义。实务上，举证负担已转移到院校身上，要证明有一个真实的交付物、以一个可辩护的、参照市场的价格交付。一个整数、没有工作范围、没有媒介计划，而且与某一家中介的学生人数有可疑相关性，就是会招来审视的画像。

### 我们能不能干脆把佣金叫作“市场推广”来避免申报？

不能，而且教育部点名了这一手法。资料概览警告，“以其他款项为幌子掩盖教育中介佣金”的院校会面临监管行动，“包括在以显著高于市场价的费率为其他服务付款的情形下”。付8,000澳元做一个值1,000澳元的着陆页，并不能洗白那个差额。而且因为第21B条的申报罪行是严格责任，意图不构成抗辩——信息不完整或迟报就足够了。

### 申报出错的处罚是什么？

根据第21B条，未遵从部长书面要求的院校构成一项罪行，处以60处罚单位，且相关条款为严格责任。按截至2026年6月的联邦处罚单位价值（A$330，定期按指数调整），那大约是19,800澳元一项罪行，这还不算任何连带的“适当且适宜”或注册资格后果。严格责任意味着控方无需证明你有意少报——信息不完整或迟报本身就是罪行。

### 这些规则什么时候开始的？

《2025年教育立法修订（诚信及其他措施）法》于2025年12月4日获御准，相关条款自2025年12月5日生效。部长只能就生效当日或之后收到的佣金索取信息，所以从2025年12月起的安排都在范围内。相关的禁止境内转校佣金的《国家准则》变化于2026年1月发布，自2026年3月31日起适用。

### 一笔固定的年度品牌认知补助需要申报吗？

它是最有可能落在定义之外的安排，但前提是它真正不挂钩——没有入学目标、没有按人头触发，并有真实的一般性推广目的。那是最接近资料概览“一般性活动”豁免的情形。一旦这笔补助随学生数量浮动、以招募为条件，或资助针对你潜在学生的活动，它就越过了“相关联”界线，读起来就是佣金。

### 如果我们集团同时拥有学校和中介，这怎么处理？

它会得到最严格的解读，而不是更宽松的。佣金定义明确涵盖给予中介关联方的利益，以及经第三方绕道支付的利益，所以你不能把一笔按人头的付款打扮成内部转账或集团内市场推广基金。2025年的“适当且适宜”测试现在权衡院校与中介的所有权和控制权，而这些关系的变化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通报。唯一真正的出口是雇佣，而不是所有权：永久雇员不是教育中介，所以一支真正的内部招募团队——不同于姊妹中介——落在佣金制度之外。

### 这适用于VET和ELICOS院校，还是只适用于大学？

它适用于所有CRICOS注册院校，包括提供VET课程的RTO和ELICOS英语语言学院，而不只是大学。中介和佣金的定义是行业中立、基于活动的。如果说有什么区别，VET和ELICOS行业常见的较高佣金率——往往达到20%–30%——意味着市场推广式的私下付款在那里更普遍，所以分类问题对这些院校咬得更紧。

### 在澳大利亚中介佣金还合法吗？

合法。2025年诚信法让佣金变得透明、需申报；它并未普遍禁止佣金。有一项具体禁令：自2026年3月31日起，当学生在未完成其签证所对应课程的情况下转校离开时，院校不得为这类境内转校支付佣金；在该日期当日或之前被录取入学的学生不在此列。除此之外，佣金——包括市场推广式利益——仍然合法。它们只是必须被准确记录，并在被要求时申报。

### 这笔处罚是不是不过是一项经营成本？

一旦算清真正这笔账，就不是。60处罚单位的罚款（约19,800澳元）对一个高产中介带来的收入来说显得很小，纯财务的视角或许会把它合理化。但现金罚款是利害关系中最不重要的部分。ESOS诚信违规会汇入“适当且适宜院校”测试，2025年改革强化了它，而它正是你CRICOS注册资格的那道闸门。真正的下行风险不是一笔罚款——而是暂停或失去那张让你能招收任何海外学生的注册资格。

### 我是中国的留学中介，这会影响我吗？

会，但是间接地，而且不是通过你在澳大利亚承担义务。这套规则的义务落在澳大利亚院校身上，不在中国中介身上。对你的影响在于：澳洲院校给你的钱怎么记、怎么走会变得更正式。预期更干净的纸面记录、真实的交付物和参照市场的报价，以及一些“市场推广”安排会被重新设计、拆分或如实披露为佣金。这些变化关乎你与澳洲院校之间的关系如何运作，而不是给你新增了澳大利亚的申报负担。

### 澳洲院校会停止支付我的“市场推广支持”吗？

不一定停止，但很可能重新设计。一笔含糊的“市场推广支持”整数，如果背后没有交付物、没有可指出的成本，现在对院校来说是风险——因为它可能被读成被掩盖的佣金。预期院校会要求白纸黑字的工作范围、真实的交付物和参照市场的价格，或者把这笔钱干脆作为佣金如实披露。真正一般性的、与你送去的学生数量无关的品牌推广，更有可能保留下来；与具体招募挂钩的款项则会被更谨慎地对待。

### 我需要向谁报告吗？

在澳大利亚，不需要。申报义务完全落在澳大利亚注册院校身上——是它要列出中介、在PRISMS中申报、并回应部长第21B条下的要求。中国中介不向澳大利亚提交任何文件，也不承担第21B条下的罪行。你在中国境内可能另有自己的法律和外汇方面的义务，但就这部澳大利亚法律而言，需要分类和申报每一项利益的是院校，不是你。

### 与澳洲院校共同出资办教育展或投放活动，现在算佣金吗？

很可能算，从院校的申报角度看。如果共同出资的展会或活动是用来为院校的课程招募具体学生的——比如在展位上为到场学生咨询，或一个为其课程带来申请的着陆页——那它属于“接触”有意入学的学生，会被读成佣金而非品牌推广。这意味着院校会把它列项并可能申报。对你而言，实际后果是会被要求提供清楚的工作范围和参照市场的价格，这样这笔安排在双方账面上都站得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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